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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出軌調查:婚姻無效訴訟主體應如何確定
一、婚姻無效訴訟主體應如何確定
在請求宣告婚姻效力無效并進行確認的訴訟中,參與訴訟的主要方別包括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及其各自的相關利益方。
然而,由于當事人發(fā)生婚姻效力無效的法定事由各異,因此在提起訴訟時的主體亦有所差別。
詳細說來,如下所述:
(1)如因涉及重婚行為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,則有權提起訴訟的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家屬以及基層社區(qū)組織;
(2)若因未達到法定婚齡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,則有權提起訴訟的僅限于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家屬;
(3)若因存在法律規(guī)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,則有權提起訴訟的仍然是當事人的近親家屬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
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(guī)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,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。
其中,利害關系人包括:
(一)以重婚為由的,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;
(二)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,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;
(三)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,為當事人的近親屬。
二、婚姻無效的有記錄嗎
若存在婚姻無效之情況,此等情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裁判認定;
并且,此類生效的裁決將被妥善記錄在冊。
值得我們注意的是,未得到司法認可并宣布有效的婚姻自締結之日起即自動失效,并無任何法律約束力可言,因此,當事人雙方在這段所謂的婚姻期間內,并不能受到法律承認,從而在雙方間無法享有的夫妻權利,亦無需遵守夫妻應盡的責任與義務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一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無效:
(一)重婚;
(二)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;
(三)未到法定婚齡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十七條
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(guī)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。
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,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,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它的約束力,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導作用。它教育我們如何正確地行事,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,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。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,“婚姻無效訴訟主體應如何確定”,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許多有價值的啟示和教訓。我們應該珍視這些教訓,將它們內化為我們的行為準則,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,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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